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监督委员履行职能,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督委员会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维护科技奖励的公平、公正和权威,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促进科技奖励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可以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三)对省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办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奖励委员会提出。监督委员会委员由5-8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与诚信职能处室。
第六条监督委员会由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和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造诣及一定的法律知识;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三)熟悉省科技奖励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热心科技奖励监督工作;
(四)身体健康,具有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对监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三)受监督委员会委托参与省科技奖相关活动,或调阅奖励项目档案、会议档案及评审程序文件等材料;
(四)对省科技奖提名和评审活动中的行为提出质询;
(五)对完善省科技奖评审及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奖励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不徇私舞弊;
(二)遵守工作纪律,出席有关会议,参加相关活动;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擅自发布未经公开的相关评审信息;
(四)认真听取和反映科技工作者对科技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省科技奖的声誉。
第九条监督委员会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监督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取消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连续缺席三次及以上监督委员会会议;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三)本人主动辞职;
(四)存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监督委员会委员如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导致委员人数不足5人时,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增补。
第十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重大监督事项并形成决议。
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联名提出动议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监督委员会委员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四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主持相关工作。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召开监督委员会视频会议或以书面函询、书面反馈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对省科技奖励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监督委员会可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监督委员会委员被提名为省科技奖候选人的,不得参加当年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省科技奖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监督委员会对投诉举报作出的决议和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和反馈有关各方。必要时,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