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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

奖励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三条奖励委员会委员15至21人。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2至3人。奖励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任期内,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来自行政部门的委员由该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专家委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增补。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组织成立监督委员会;

(二)综合审定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改进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全程参加评审;

(二)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人选和项目;

(三)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掌握国家和本省科技奖励政策及评审有关业务知识;

(五)对改进省科技奖评审工作,完善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省科技奖开展行业评审。

奖励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省科技奖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听取省科技奖评审有关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综合审定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审议有关奖励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

(五)对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联名提出动议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

第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二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委员、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提名,报奖励委员会批准。每次会议变动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十三条 对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议及表决结果应当纪要存档。

奖励委员会综合审定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照《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审表决规则进行。

其他事项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到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具体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奖励办承担。

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召开奖励委员会视频会议或以书面函询、书面反馈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会议议题由省奖励办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并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在既定议题之外提出动议事项,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委员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事项提出议案,须在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省奖励办报请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二)对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临时性动议,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经表决获得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到会委员同意,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三)对按照评审表决规则需由本次会议进行投票的项目,其奖励等级应当由投票结果决定,委员可在项目讨论时发表意见,但不得以议案或动议形式提出变更某项目的奖励等级;对议程中不进行投票的项目,有委员提出变更其奖励等级的议案或动议时,如经表决获得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到会委员支持,该项目移交下一年度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回避:

(一)是被审议的省科技奖候选人近亲属;

(二)是被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三)与被审议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

(四)存在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作为省科技奖的完成人(候选人)提名。如确需提名,须先辞去奖励委员会委员职务。

奖励委员会综合审定省科技奖时,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是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不参与该项目表决。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